瀏覽人次:
1980
亞洲大學物理治療學系學生校外實務學習作業規範
亞洲大學物理治療學系學生校外實務學習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11年05月18日系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亞洲大學物理治療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亞洲大學學生校(海)外實習作業規範」特訂定亞洲大學物理治療學系學生校外實務學習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二條 為強化本系臨床實習教育與提高學生實習品質與成效,本規範內容包含:
一、實習資格之取得。
二、選擇實習機構之標準、洽談實習機構與訂定實習合約。
三、實習機構選填分發規則。
四、實習前之說明及訓練。
五、實習學生之督導、出勤、與管理。
六、實習輔導訪視機制及訪視教師職責
七、實習學生離退轉介及糾紛爭議處理機制。
八、學生實習成績考核方式及協調實習生各項有關業務。
九、學生實習成效與反饋。
第三條 實習資格之取得:
一、擋修臨床實習(一)~(六)之科目需全部及格,擋修科目詳見各年級入學年度之科目總表(參考附件一)。
第四條 選擇實習機構之標準與實習時數:
一、本系之實習機構需符合可提供學生實習肌肉骨骼、神經、小兒或呼吸循環物理治療等專科之中任兩項且每項至少達六週之醫療院所或可提供特殊專科如輔具或義肢、長期照護、早期療育(含學校系統)、運動指導或防護等任一項實習之機構,並經系實習委員會議審查通過之臨床產業界
二、本系合作之實習機構,其臨床指導教師資格、教學環境、及教學活動等,需符合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與社團法人臺灣物理治療學會所訂定之規範。
二、本系合作之實習機構,其臨床指導教師資格、教學環境、及教學活動等,需符合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與社團法人臺灣物理治療學會所訂定之規範。
三、以提供星期一至星期五之日間實習為主。
四、實習時數依據考選部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實習總 時數為36週(1440小時) (參考附件二)。
第五條 洽談實習機構與訂定實習合約:
四、實習時數依據考選部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實習總 時數為36週(1440小時) (參考附件二)。
一、由本系實習規劃小組老師統籌,與符合標準之實習機構洽談合作事宜。
二、本系與臨床實習機構共同訂定實習合約內容,於實習開始日之前完成合約簽訂,臨床實習機構配合依進度確實執行。其內容如下:
- 輔導學生各項實務操作,防止實習時意外發生。
- 協助提供與實習有關之各項資料。
- 解決學生實務作業上所遭遇之困難。
- 注意學生實習適應與生活狀況,並與本系保持密切聯繫。
- 協助安排學生實習期間之食、宿及交通問題或提供相關資訊。
一、實習機構遴選
- 每年11月至12月由本系實習業務負責老師協助聯繫個臨床實習單位,確認下一年度各院接受本系學生實習之意願、員額數及遴選/選填辦法,並於次年1月中前將各院辦法提供予學生符合實習資格之學生。
- 本系學生欲參與實習單位遴選作業時,需自行在各實習單位規定截止收件日期前,檢附所有相關資料並寄達該單位負責人。待臨床實習單位回覆遴選結果後,已獲臨床實習單位錄取之學生,亦必須在各單位規定截止日前回傳實習意願書,已完成實習遴選作業。
二、實習機構選填
- 每年於3月底至4月中進行,本系大三及延修學生皆須在每年年下學期開學第一週,繳交學校正式版本之歷年成績單給本系實習業務負責老師,用以計算實習選填成績及排序。
- 實習選填成績計算與原始實習選填排序方法:
- 計算下列科目之平均成績(A)。
- 計算含/暑假複習考平均分數後所得之加減分總和(B)。
- 將(A)成績加上(B)成績,所得之總成績(C),依成績高低進行排序,即得原始實習選填排序。
(1)普通心理學;(2)普通生物學;(3)物理治療導論;(4)大體解剖學(一);(5)大體解剖學實驗(一);(6)生理學;(7)肌動學;(8)基礎物理治療學(一);(9)基礎物理治療學實習(一);(10)物理因子學;(11)物理因子學實習;(12)大體解剖學(二);(13)大體解剖學實驗(二);(14)兒童發展評估學;(15)操作治療學;(16)操作治療學實習;(17)物理治療倫理;(18)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19)生物力學;(20)基礎物理治療學(二);(21)基礎物理治療學實習(二);(22)公共衛生學;(23)運動生理學;(24)復健醫學概論;(25)神經物理治療學(一); (26)骨科物理治療學(一);(27)心肺物理治療學;(28)內科學概論;(29)外科學概論;(30)臨床見習(一);(31)神經物理治療學實習(一);(32)骨科物理治療學實習(一);(33)心肺物理治療學實習。 (1)參與對象:
-
-
- 未參與實習單位遴選之學生。
- 參與實習單位遴選,但未獲得任一單位錄取實習資格之學生。
-
- 上述兩類學生依實習選填成績計算方法所得成績依次排序,進行選填作業,每人每一輪僅能選擇一間臨床實習單位,所選之單位不限制僅可選上學期或下學期之實習單位。
- 第一輪實習單位選填結束後,再進行第二輪實習單位選填作業。
-
第二輪實習單位選填之排序規定:
-
參與對象:
- 未參與實習單位遴選之學生。
- 參與實習單位遴選,但未獲得任一單位錄取實習資格之學生。
- 參與實習單位遴選,但僅獲部分單位率取實習資格而仍需進行實習單位選填之學生。
- 參與實習單位遴選且已獲任一實習單位錄取實習資格,但因個人因素考量放棄該單位實習資格者或實習站別與時數尚未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而仍需進行實習單位選填之學生。
-
選填方式:
- 上述各類學生依實習選填成績計算方法所得成績依次排序,進行選填作業,每人每一輪僅能選擇一間臨床實習單位,所選之單位不限制僅可選上學期或下學期之實習單位。
- 第二輪實習單位選填結束後,如仍有需要,再進行次一輪實習單位選填作業,直至完成所有學生選填作業。
-
參與對象:
-
實習資格取消規定:
-
-
- 本系學生於每學年第一階段實習前未能修習通過下列各科目者,取消其臨床實習資格:(1)肌動學;(2)操作治療學;(3)操作治療學實習;(4)骨科物理治療學(一);(5)骨科物理治療學實習(一);(6)神經物理治療學(一);(7)神經物理治療學實習(一);(8)心肺物理治療學;(9)心肺物理治療學實習;(10)骨科物理治療學(二);(11)骨科物理治療學實習(二);(12)神經物理治療學(二);(13)神經物理治療學實習(二);(14)小兒物理治療學;(15)小兒物理治療學實習。
- 因故錯過或放棄當年度兩階段之實習機構選填分發,須於隔年度再進行之。
-
-
三、學生選擇實習機構前,本系需辦理實習機構說明會,俾使同學瞭解實習單位特性;學生選擇填實習機構需考量自身能力與興趣、實習機構特性與要求來選擇適配之實習機構,並需注意至少需有18週(含)於地區級以上教學醫院實習。
四、選填分發實習機構經確認後,除同學辦理休學以外,不得更改、放棄、或私自更換實習機構。
第七條 實習前之說明四、選填分發實習機構經確認後,除同學辦理休學以外,不得更改、放棄、或私自更換實習機構。
一、實習前說明及訓練訂於每年實習時程開始前進行。
二、實習前說明會將針對實習單位之報到注意事項予以說明,及提供實習機構相關訊息,並發放實習手冊。說明會中亦進行學生聯絡資訊之調查及更新。
三、於實習前說明會中辦理專業科目之基礎知識訓練。
第八條 實習學生之督導、出勤、與管理:
一、本系教師與實習機構臨床指導教師共同負責督導學生之實習。
二、本系安排教師實地訪視實習機構,以了解學生之實習情形與實習機構現況,確保學生臨床實習品質。
三、實習學生須依實習機構之規定,遵守按時出勤、治療病患、繳交報告、作業、病歷等規定。
四、學生於實習期間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參與校外實習時,需向本系及實習單位辦理請假,並依實習機構規定補足實習所缺之時數,若實習階段未出勤日數(含請假及曠班)達實習總天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論處,應重新實習。其餘各項請假規定及補實習規定均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悉依本系實習手冊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實習輔導訪視機制及訪視教師職責
一、本系教師輔導訪視單位於學生實習前公告之。
二、實習輔導老師每學期應至學生所實習機構實地輔導訪視學生至少1次。
三、輔導訪視教師於實習訪視中,與臨床實習教師及實習學生分別進行討論與訪談,並完成訪視中負責教師協同實習機構臨床指導教師完成實習單位訪視記錄表及臨床實習機構評估表。
四、輔導訪視教師於實習訪視中,若發現該實習單位之臨床指導教師資格、教學環境、及教學活動等,有不恰當或未符合實習合約以影響實習學生學習權益之事項。需於輔導訪視回校 後,提交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進行協調。
第十條 實習學生離退轉介及糾紛爭議處理機制。
一、學生於實習期間表現不佳,經輔導後仍不改正,無法達實習單位要求,經實習單位以正式書面文書要求停止實習者,或學生遭遇實習困難或重大變故,經實習單位指導老師或本系教師輔導後仍有嚴重實習困難者,須填具「放棄物理治療臨床實習聲明書」,由系上實習輔導教師介入處理並視情況提報本系實習委員會報告或得請學生親自至本系實習委員會說 明。
二、臨床實習學生或老師,於臨床實習期間產生糾紛爭議,均可填寫亞洲大學物理治療系學生臨床實習問題反映單,由系上實習輔導教師介入處理並視情況提報本系實習委員會討論。
除辦理休學同學外,停止實習同學之修課學分數仍須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實習學生成績考核
一、學生實習成績考核分為臨床實習表現與實習歷程檔案製作兩部分,前項佔實習總成績 85%,委由臨床教師評量,後項佔15%,由本系教師評量。
二、實習歷程檔案製作包括校外實習期間每兩週須繳交一次實習雙週誌,以及二份實習報告 (於機構實習期間所有之教學活動報告)。
第十二條 學生實習成效與反饋
一、學生於實習期間須定期繳交週誌,並於週誌中提供實習心得及相關回饋。
二、本系設有臨床實習反映日誌,供實習同學於實習期間提供立即性之回饋,並由專責老師針對回饋進行處 理。
三、輔導訪視教師根據實習學生週誌之回饋項目,除進行相關輔導外,並予以收集整合,並提交本系學生事務 委員會進行討論。
第十三條 本系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仍應繳交學雜費。於校外實習機構所需之一切膳宿旅雜等費用,除該實習機構另有規定 外,餘均由學生自行負擔。第十四條 本系學生校外實習期間均加保意外保險,保險金額至少新台幣貳佰萬元。
第十五條 校外實習課程之開課、學生選課及成績處理,依本校「亞洲大學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規範未盡之事宜,悉由主責實習業務教師負責協調,並送交本系實習委員會討論,依決議辦理之。。
第十七條 實習作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替代方案與虛擬課程實施原則,依教育部、衛生福利部之規定並參酌社團 法人臺灣物理治療學會之公告辦理。
第十八條 本規範經系實習委員會議、院實習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_112年_物治系課程規劃表_修訂版113.03.27.pdf
附件二_附表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