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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大学物理治疗学系学生校外实务学习作业规范
亚洲大学物理治疗学系学生校外实务学习作业规范
中华民国111年05月18日系实习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条 亚洲大学物理治疗系(以下简称本系)依据「亚洲大学学生校(海)外实习作业规范」特订定亚洲大学物理治疗学系学生校外实务学习作业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第二条 为强化本系临床实习教育与提高学生实习品质与成效,本规范内容包含:
一、实习资格之取得。
二、选择实习机构之标准、洽谈实习机构与订定实习合约。
三、实习机构选填分发规则。
四、实习前之说明及训练。
五、实习学生之督导、出勤、与管理。
六、实习辅导访视机制及访视教师职责
七、实习学生离退转介及纠纷争议处理机制。
八、学生实习成绩考核方式及协调实习生各项有关业务。
九、学生实习成效与反馈。
第三条 实习资格之取得:
一、挡修临床实习(一)~(六)之科目需全部及格,挡修科目详见各年级入学年度之科目总表(参考附件一)。
第四条 选择实习机构之标准与实习时数:
一、本系之实习机构需符合可提供学生实习肌肉骨骼、神经、小儿或呼吸循环物理治疗等专科之中任两项且每项至少达六周之医疗院所或可提供特殊专科如辅具或义肢、长期照护、早期疗育(含学校系统)、运动指导或防护等任一项实习之机构,并经系实习委员会议审查通过之临床产业界
二、本系合作之实习机构,其临床指导教师资格、教学环境、及教学活动等,需符合考选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物理治疗师考试实习认定基准与社团法人台湾物理治疗学会所订定之规范。
二、本系合作之实习机构,其临床指导教师资格、教学环境、及教学活动等,需符合考选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物理治疗师考试实习认定基准与社团法人台湾物理治疗学会所订定之规范。
三、以提供星期一至星期五之日间实习为主。
四、实习时数依据考选部订定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物理治疗师考试实习认定基准,实习总 时数为36周(1440小时) (参考附件二)。
第五条 洽谈实习机构与订定实习合约:
四、实习时数依据考选部订定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物理治疗师考试实习认定基准,实习总 时数为36周(1440小时) (参考附件二)。
一、由本系实习规划小组老师统筹,与符合标准之实习机构洽谈合作事宜。
二、本系与临床实习机构共同订定实习合约内容,于实习开始日之前完成合约签订,临床实习机构配合依进度确实执行。其内容如下:
- 辅导学生各项实务操作,防止实习时意外发生。
- 协助提供与实习有关之各项资料。
- 解决学生实务作业上所遭遇之困难。
- 注意学生实习适应与生活状况,并与本系保持密切联系。
- 协助安排学生实习期间之食、宿及交通问题或提供相关资讯。
一、实习机构遴选
- 每年11月至12月由本系实习业务负责老师协助联系个临床实习单位,确认下一年度各院接受本系学生实习之意愿、员额数及遴选/选填办法,并于次年1月中前将各院办法提供予学生符合实习资格之学生。
- 本系学生欲参与实习单位遴选作业时,需自行在各实习单位规定截止收件日期前,检附所有相关资料并寄达该单位负责人。待临床实习单位回复遴选结果后,已获临床实习单位录取之学生,亦必须在各单位规定截止日前回传实习意愿书,已完成实习遴选作业。
二、实习机构选填
- 每年于3月底至4月中进行,本系大三及延修学生皆须在每年年下学期开学第一周,缴交学校正式版本之历年成绩单给本系实习业务负责老师,用以计算实习选填成绩及排序。
- 实习选填成绩计算与原始实习选填排序方法:
- 计算下列科目之平均成绩(A)。
- 计算含/暑假复习考平均分数后所得之加减分总和(B)。
- 将(A)成绩加上(B)成绩,所得之总成绩(C),依成绩高低进行排序,即得原始实习选填排序。
(1)普通心理学;(2)普通生物学;(3)物理治疗导论;(4)大体解剖学(一);(5)大体解剖学实验(一);(6)生理学;(7)肌动学;(8)基础物理治疗学(一);(9)基础物理治疗学实习(一);(10)物理因子学;(11)物理因子学实习;(12)大体解剖学(二);(13)大体解剖学实验(二);(14)儿童发展评估学;(15)操作治疗学;(16)操作治疗学实习;(17)物理治疗伦理;(18)物理治疗行政管理学;(19)生物力学;(20)基础物理治疗学(二);(21)基础物理治疗学实习(二);(22)公共卫生学;(23)运动生理学;(24)复健医学概论;(25)神经物理治疗学(一); (26)骨科物理治疗学(一);(27)心肺物理治疗学;(28)内科学概论;(29)外科学概论;(30)临床见习(一);(31)神经物理治疗学实习(一);(32)骨科物理治疗学实习(一);(33)心肺物理治疗学实习。 (1)参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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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参与实习单位遴选之学生。
- 参与实习单位遴选,但未获得任一单位录取实习资格之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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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两类学生依实习选填成绩计算方法所得成绩依次排序,进行选填作业,每人每一轮仅能选择一间临床实习单位,所选之单位不限制仅可选上学期或下学期之实习单位。
- 第一轮实习单位选填结束后,再进行第二轮实习单位选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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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实习单位选填之排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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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对象:
- 未参与实习单位遴选之学生。
- 参与实习单位遴选,但未获得任一单位录取实习资格之学生。
- 参与实习单位遴选,但仅获部分单位率取实习资格而仍需进行实习单位选填之学生。
- 参与实习单位遴选且已获任一实习单位录取实习资格,但因个人因素考量放弃该单位实习资格者或实习站别与时数尚未符合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物理治疗师考试实习认定基准,而仍需进行实习单位选填之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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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填方式:
- 上述各类学生依实习选填成绩计算方法所得成绩依次排序,进行选填作业,每人每一轮仅能选择一间临床实习单位,所选之单位不限制仅可选上学期或下学期之实习单位。
- 第二轮实习单位选填结束后,如仍有需要,再进行次一轮实习单位选填作业,直至完成所有学生选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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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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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资格取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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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系学生于每学年第一阶段实习前未能修习通过下列各科目者,取消其临床实习资格:(1)肌动学;(2)操作治疗学;(3)操作治疗学实习;(4)骨科物理治疗学(一);(5)骨科物理治疗学实习(一);(6)神经物理治疗学(一);(7)神经物理治疗学实习(一);(8)心肺物理治疗学;(9)心肺物理治疗学实习;(10)骨科物理治疗学(二);(11)骨科物理治疗学实习(二);(12)神经物理治疗学(二);(13)神经物理治疗学实习(二);(14)小儿物理治疗学;(15)小儿物理治疗学实习。
- 因故错过或放弃当年度两阶段之实习机构选填分发,须于隔年度再进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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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选择实习机构前,本系需办理实习机构说明会,俾使同学了解实习单位特性;学生选择填实习机构需考量自身能力与兴趣、实习机构特性与要求来选择适配之实习机构,并需注意至少需有18周(含)于地区级以上教学医院实习。
四、选填分发实习机构经确认后,除同学办理休学以外,不得更改、放弃、或私自更换实习机构。
第七条 实习前之说明四、选填分发实习机构经确认后,除同学办理休学以外,不得更改、放弃、或私自更换实习机构。
一、实习前说明及训练订于每年实习时程开始前进行。
二、实习前说明会将针对实习单位之报到注意事项予以说明,及提供实习机构相关讯息,并发放实习手册。说明会中亦进行学生联络资讯之调查及更新。
三、于实习前说明会中办理专业科目之基础知识训练。
第八条 实习学生之督导、出勤、与管理:
一、本系教师与实习机构临床指导教师共同负责督导学生之实习。
二、本系安排教师实地访视实习机构,以了解学生之实习情形与实习机构现况,确保学生临床实习品质。
三、实习学生须依实习机构之规定,遵守按时出勤、治疗病患、缴交报告、作业、病历等规定。
四、学生于实习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与校外实习时,需向本系及实习单位办理请假,并依实习机构规定补足实习所缺之时数,若实习阶段未出勤日数(含请假及旷班)达实习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论处,应重新实习。其馀各项请假规定及补实习规定均依实习机构之规定办理,未有规定者,悉依本系实习手册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实习辅导访视机制及访视教师职责
一、本系教师辅导访视单位于学生实习前公告之。
二、实习辅导老师每学期应至学生所实习机构实地辅导访视学生至少1次。
三、辅导访视教师于实习访视中,与临床实习教师及实习学生分别进行讨论与访谈,并完成访视中负责教师协同实习机构临床指导教师完成实习单位访视记录表及临床实习机构评估表。
四、辅导访视教师于实习访视中,若发现该实习单位之临床指导教师资格、教学环境、及教学活动等,有不恰当或未符合实习合约以影响实习学生学习权益之事项。需于辅导访视回校 后,提交本系学生事务委员会进行协调。
第十条 实习学生离退转介及纠纷争议处理机制。
一、学生于实习期间表现不佳,经辅导后仍不改正,无法达实习单位要求,经实习单位以正式书面文书要求停止实习者,或学生遭遇实习困难或重大变故,经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或本系教师辅导后仍有严重实习困难者,须填具「放弃物理治疗临床实习声明书」,由系上实习辅导教师介入处理并视情况提报本系实习委员会报告或得请学生亲自至本系实习委员会说 明。
二、临床实习学生或老师,于临床实习期间产生纠纷争议,均可填写亚洲大学物理治疗系学生临床实习问题反映单,由系上实习辅导教师介入处理并视情况提报本系实习委员会讨论。
除办理休学同学外,停止实习同学之修课学分数仍须依本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成绩考核
一、学生实习成绩考核分为临床实习表现与实习历程档案制作两部分,前项佔实习总成绩 85%,委由临床教师评量,后项佔15%,由本系教师评量。
二、实习历程档案制作包括校外实习期间每两周须缴交一次实习双周志,以及二份实习报告 (于机构实习期间所有之教学活动报告)。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成效与反馈
一、学生于实习期间须定期缴交周志,并于周志中提供实习心得及相关回馈。
二、本系设有临床实习反映日志,供实习同学于实习期间提供立即性之回馈,并由专责老师针对回馈进行处 理。
三、辅导访视教师根据实习学生周志之回馈项目,除进行相关辅导外,并予以收集整合,并提交本系学生事务 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本系学生于校外实习期间仍应缴交学杂费。于校外实习机构所需之一切膳宿旅杂等费用,除该实习机构另有规定 外,馀均由学生自行负担。第十四条 本系学生校外实习期间均加保意外保险,保险金额至少新台币贰佰万元。
第十五条 校外实习课程之开课、学生选课及成绩处理,依本校「亚洲大学大学部暨研究所学则」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范未尽之事宜,悉由主责实习业务教师负责协调,并送交本系实习委员会讨论,依决议办理之。。
第十七条 实习作业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之替代方案与虚拟课程实施原则,依教育部、卫生福利部之规定并参酌社团 法人台湾物理治疗学会之公告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范经系实习委员会议、院实习委员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附件一_112年_物治系课程规划表_修订版113.03.27.pdf
附件二_附表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物理治疗师考试实习认定基准.pdf